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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专案</title>
		<link>http://mogaocaves.blog.sohu.com/</link>
		<description><![CDATA[甘肃省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贺文龙诉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服务合同纠纷案]]></description>
		<pubDate>Sun, 5 Oct 2008 14:23:1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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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漫谈电信等垄断行业的社会责任 </title>
			<link>http://mogaocaves.blog.sohu.com/101259032.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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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专案</dc:creator>
			<pubDate>Sun, 5 Oct 2008 14:23:12 +0800</pubDate>
			<category>我的专案</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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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h4>甘肃兰州律师贺文龙 13038781011&nbsp;</h4>
<div>
<p>&nbsp;&nbsp;&nbsp;&nbsp;我的一个律师朋友在今年的八月六日遇到了一件非常蹊跷事，他接到了一个电话，来电显示该电话的号码是＋0193886211，这既不是手机号又不是固定电话号、小灵通号，他就接了。结果，是法轮功分子打来的，是电脑语音宣传，攻击甘肃省、兰州市的领导，诬蔑奥运会，怂恿他退党。他当时就录了音，然后向移动10086投诉。但是，人家没有答复。然后，他就起诉甘肃移动，可是，甘肃移动不承认他们有错。法官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案子，感到不好把握。在此，我就电信运营商在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发表一些看法。</p>
<p>&nbsp;&nbsp;&nbsp;&nbsp;电信运营商提供电信基础服务应当履行保证该服务安全的义务。</p>
<p>&nbsp;&nbsp;&nbsp;&nbsp;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p>
<p>&nbsp;&nbsp;&nbsp;&nbsp;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注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一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反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p>
<p>&nbsp;&nbsp;&nbsp;&nbsp;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p>
<p>&nbsp;&nbsp;&nbsp;&nbsp;在这里，法律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安全保障义务有明确规定，甘肃移动作为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或合同无效的规定说明，在我国，国家利益明显高于企业利益、个人利益，法律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保护力度大于对公民（消费者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力度。</p>
<p>&nbsp;&nbsp;&nbsp;&nbsp;法轮功是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认定的邪教，它利用甘肃移动的电信设施、电信服务直接对我国的守法公民进行攻击党、国家以及奥运会的宣传，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对消费者个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更威胁到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而众所周知，如果没有电信运营商提供的服务进行支持，法轮功的歪理邪说无法进入到消费者的视听系统，其宣传根本无法产生作用，更不用说损害消费者利益。我们应当深刻认识到无国家安全，就无个人安全。因此说，法轮功这些境外反华势力利用电信运营商的设施和所提供的服务进行企图颠覆国家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自然也就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电信运营商不履行法律的规定致使这种本来只是潜在的损害威胁变为了现实的损害结果，电信运营商是不可能推卸掉他的责任的！</p>
<p>&nbsp;&nbsp;&nbsp;&nbsp;电信运营商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当履行审慎的审核义务。</p>
<p>&nbsp;&nbsp;&nbsp;&nbsp;电信运营商通过提供电信基础服务来收费，则其应当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和审核义务。根据我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电信运营商从事的电信行业是特种行业，电信运营商所提供的服务是特种服务，必须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经营许可证才行。同时，我国电信条例规定，电信增值服务应经过通信管理部门批准。也就是说，国家本身对电信行业的监管是严厉的，就是已经考虑到电信行业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性。</p>
<p>&nbsp;&nbsp;&nbsp;&nbsp;而甘肃移动在本案庭审时并没有出示任何其可以从事电信增值服务尤其是可以从事国际互联网信息接入这种电信增值服务的行政许可证，他怎么就能随便给客户提供这种服务？况且，在消费者和电信运营商的服务合同里，消费者并未同意电信运营商在没有取得电信运营商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给电信运营商提供这种增值服务。电信运营商也不能未取得电信运营商同意即单方变更合同主要内容！</p>
<p>&nbsp;&nbsp;&nbsp;&nbsp;甘肃移动每月收取消费者10元月租费、5元来电显示费、3元来电接听费。甘肃移动应当履行和其收费项目所对应的服务。你提供服务就收费，你不提供服务就不能收费。消费者按照他和甘肃移动双方的约定交纳每月5元来电显示费的合同目的，显然是为了清楚给消费者打来的电话的基本信息，比如，这个电话是从国内打来，还是从国外打来（接听国外打来的电话还需要特别批准呢），是国内哪个地区打来的，是熟人还是陌生人打来的等等，然后决定是否接听。甘肃移动为这每月5元的来电显示费所提供的相应服务就是，他在给消费者接入打来的电话前应当进行识别，识别这个打来的电话是国内或是国外打来的，是国内哪个地区打来的。并且，把识别后的国际长途区号代码（IDD）或者国内长途区号及电话号码显示在消费者的电话上，供消费者选择是否接听。电信运营商是完全有这个识别能力并在此前按这个约定提供服务的。但是在本案中，甘肃移动却并未履行这个先识别后接入的义务，他把法轮分子从国际互联网上传输到他通信基站的信息直接接入到消费者的手机上，并显示为：＋0193886211，这使得任何一个消费者都判断不出这个字符串为何物，而我的律师朋友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其作出接听的动作本身不违反任何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且是人的正常反应，而这恰恰中了法轮功的设计，甘肃移动又从中扣取了我的律师朋友一元接听费！甘肃移动又怎么能推卸掉他的责任呢？</p>
<p>&nbsp;&nbsp;&nbsp;&nbsp;甘肃移动至今仍不能确定这个＋0193886211项下的信息是从何处由何人传输而来，这是其未履行其先识别后接入的义务而造成的恶果，并不是其不能识别信息是从手机、固定电话、小灵通或是互联网上传输来的所造成的。道理很简单，如果你不能识别这个信息从哪里来，你把他拒之你的门外（当然也就拒之消费者门外）就可以了，但你绝对不能说你识别不了又随随便便就接入从而损害消费者甚至国家利益啊！</p>
<p>&nbsp;&nbsp;&nbsp;&nbsp;电信运营商应当承担同其垄断地位相当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p>
<p>&nbsp;&nbsp;&nbsp;&nbsp;当前，国家提倡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甘肃移动作为国有大型企业，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他的一切包括设施的巨额投入、职工的高工资福利、市场的垄断地位都是党、国家和人民给的，并不是他经过充分市场竞争得来的。因此，甘肃移动作为电信运营商在中国就不能一味追求经济利益，不顾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一味推卸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p>
<p>&nbsp;&nbsp;&nbsp;&nbsp;同时我要强调，中国移动（甘肃移动是其分公司）作为国有大型企业，应当自觉自愿地成为宣传党和国家的光辉形象的舞台，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安定、党的领导。而现在的事实却是，这个舞台俨然变成了邪教的宣传工具，骗取用户电话费的工具！退一步讲，甘肃移动如果无法保障其电信增值服务的安全性，那么，它就不能给广大用户提供该服务，无论如何，我们决不容许任何一家企业把国家安全和人民的财产变成邪教反党反国家的工具！我们也决不能任由国外反华势力利用我国的电信基础通信设施来蛊惑我国公民，并收取我国公民的话费。这就相当于电信运营商为虎作伥了，还叫受害者掏钱买单！执政党和国家是不会容忍这种状况继续的。截止目前国家机关仍未就此案处罚甘肃移动是因为甘肃移动隐瞒了一些情况，未按我国法律&ldquo;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反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rdquo;的规定及时向甘肃省通信管理局或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从而躲避了相关处罚，而不是说，有关执法机关未处罚就证明甘肃移动没责任。这只能证明，甘肃移动欺瞒我国行政机关其应当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p></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从黄色网站泛滥漫谈企业的社会责任</title>
			<link>http://mogaocaves.blog.sohu.com/101258684.html</link>
			<comments>http://mogaocaves.blog.sohu.com/101258684.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专案</dc:creator>
			<pubDate>Sun, 5 Oct 2008 14:20:0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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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h2>甘肃兰州律师贺文龙13038781011</h2>
<div>
<p align="left">我诉百度、搜狐等大型网站及移动、联通等电信运营商给一些不健康的网站作网络广告、代收费的案件已经人民法院受理，并在社会上引起关注。我提起这次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提醒国内的一些&ldquo;巨无霸&rdquo;企业应当积极承担他们的社会责任，否则，他们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遭到人民的唾弃。</p>
<p>我们上网使用搜索引擎或是门户网站寻找目标网站或信息，我们这些网络用户和该网站就在事实上建立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搜索引擎或是门户网站就应该给我们网民提供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搜索结果服务。一个守法的公民在互联网上使用搜索引擎或是门户网站寻找有关&ldquo;美女&rdquo;的网站或是信息这并不违法，搜索引擎或是门户网站给我们提供符合这个条件的网站或是信息结果就可以了。但是，百度在其网站搜索结果页面右侧的&ldquo;火爆地带&rdquo;以网络广告的形式，搜狐在其美女频道以&ldquo;精选网站&rdquo;的形式向广大网民（自然也包括数以千万计的未成年人）宣传、推广明显是提供色情内容的网站，自己谋利却不履行审核义务、注意义务，给违法网站作推广，扩大了违法网站的损害后果，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移动和联通不依法履行和客户的移动电话入网协议，以&ldquo;代收费&rdquo;的名义扣取客户的预存话费，自己和违法网站谋利，却不履行审核义务、注意义务，客观上把客户的预存话费给违法网站，使其有财力继续违法犯罪，不仅扩大了违法网站的损害后果，而且恶化了我国社会环境，毒害未成年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p>
<p>在这里，我再强调一下，单纯讲&ldquo;代收费&rdquo;，电信运营商的作法也是不符合双方约定，也是不合法的。电信运营在&ldquo;代收&rdquo;之前并没有找消费者表示要代收费，也没有履行告知消费者其代哪个公司收费，收费项目是什么、收费标准是多少的义务。同时，电信运营商自始至终未向消费者出示其和收费人（黄色网站经营者）签订的代收费合同，也未向消费者出示收费人（黄色网站经营者）签发给其的代收费授权委托书。因为电信运营商的代收其实是一种中介服务，他必须取得收费人和付费人的一致同意才能对三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消费者是和电信运营商在双方移动电话入网协议中有代收的约定，但是显然这次电信运营商并非依照合同的代收行为，而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代扣行为。故此，消费者完全有理由认为电信运营商的这个&ldquo;代收&rdquo;行为是个违约行为也是个违法行为！退一步讲，如果当时电信运营商告知消费者以上信息，消费者就是认为其代收费不符合约定也会主动给他交钱，让他&ldquo;代收&rdquo;的，决不会让他悄悄地把消费者的预存话费扣走。电信运营商的&ldquo;代收&rdquo;行为影响了消费者正常使用手机的通信功能，使得双方签订移动电话入网协议的合同目的受到其他事项不必要的干扰。</p>
<p>我国某些搜索引擎或是门户网站以及电信运营商在事实上和经营不合法、不健康网站的企业结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违法网站在搜索引擎或是门户网站上花钱做广告，利用搜索引擎或是门户网站强大的搜索、推广功能，使得广大网民很方便地找到违法网站。同时，搜索引擎或是门户网站还给违法网站提供了庇护，因为只有搜索引擎或是门户网站提供的直接链接服务才能使得违法网站躲过网络电子警察对违法网站的屏蔽和封杀。违法网站才能接着诱骗广大网民给其发短信，电信运营商再悄悄地&ldquo;代收&rdquo;&mdash;直接把用户的预存话费给违法网站。违法网站从自己的违法收入中分出给搜索引擎或是门户网站的广告费，给电信运营商的代收服务管理费，剩下的就是他的利润。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正是某些搜索引擎或是门户网站以及电信运营商的帮助，不合法、不健康的网站才在网络中生存下来并不断壮大！如果没有某些搜索引擎或是门户网站的帮助，广大网民尤其是数以千万计的未成年人是不可能或是极不容易从互联网上数以亿计的网站中间无意中发现或是有意找到这个违法网站的。没有电信运营商的帮助，违法网站也没有能力从国家的银行中把消费者（网民）的钱拿走，他也没胆量、没本事到兰州来向我这样的律师要上钱。如果违法网站收不到钱，他早就破产了！还能出来害人？国家不查他他自己就倒闭了！</p>
<p>我们再从另一个方面分析一下，看看某些搜索引擎或是门户网站以及电信运营商行为的危害性。我们这样算帐：一个中学生他上网，一个小时的上网费也就是两三元，但是他受了这个黄色网站的骗，给黄色网站发了一个短信，电信运营商就&ldquo;代收&rdquo;走他十七元，相当于他上六个小时的网所需要的费用。这个中学生的钱被骗走了，他在心理上很显然不会愉快地接受这个现实，他不去偷、去抢、去骗，他拿什么来生活、学习、娱乐、上网？再说了，他看了某些搜索引擎或是门户网站宣传、推荐的这个网站上面乱七八糟的、不健康、不合法的内容，受了蛊惑，年青人血气方刚，又没有相当的自制力，学校又没有及时提供心理疏导的机制，他很有可能去早恋，去诱奸，去强奸，青少年犯罪率怎么可能不年年攀升？在这里，很明显某些搜索引擎或是门户网站以及电信运营商和黄色网站起了相当坏的作用，极有可能把本来就没有经济基础且自控能力差的未成年人推向违法犯罪的深渊！</p>
<p>某些搜索引擎或是门户网站以及电信运营商作为在我国有巨大影响力的企业，非常清楚他们自己的作法的危害性，却不主动承担属于自己的企业社会责任，只追求经济利益，不重视社会效益，这是错误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曾撰文指出&ldquo;中国企业正面临企业社会责任的挑战性考验。那种资本无道德，财富非伦理，为富可以不仁的经济理论和商业实践，不仅国际社会难以接受，中国社会也已经不能容忍。&rdquo;同时，成思危在参加&ldquo;全球契约峰会&rdquo;时表示，要通过法律和道德的手段鼓励企业家重视自身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我作为律师提起本次诉讼，自己认为就是一个公益诉讼，就是想明白地告诉某些搜索引擎或是门户网站以及电信运营商，作为大企业他们应当知道，在这个世界上，在一个有儒学传统的国家，有比钱更重要、更值钱的东西，即使他们本身是以挣钱为目的的企业，但是也不能只认得一个钱字！</p>
<p>我作为一个公民再次呼吁：为了我们的孩子，为了我们的明天，为了我们的食品、网络和国家都安全，我们辛辛苦苦喂大的企业就勇敢地承担起属于自己的那份社会责任吧，中国有十几亿人都看着你们呢！</p></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从三鹿毒奶粉事件漫谈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title>
			<link>http://mogaocaves.blog.sohu.com/101258629.html</link>
			<comments>http://mogaocaves.blog.sohu.com/101258629.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专案</dc:creator>
			<pubDate>Sun, 5 Oct 2008 14:19:05 +0800</pubDate>
			<category>我的专案</category>
			<guid>http://mogaocaves.blog.sohu.com/101258629.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h2><font face="宋体">甘肃兰州律师贺文龙13038781011</font></h2>
<div>
<p><font face="宋体">三鹿集团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奶粉生产企业，&ldquo;航天乳饮料及乳粉&rdquo;惟一合作伙伴、全国惟一&ldquo;航天乳饮料&rdquo;专业生产企业。三鹿奶粉是国内第一批获得&ldquo;免检&rdquo;的奶粉，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免检产品。邓婕、倪萍、薛佳凝、花儿乐队都作过产品代言人，然而正是有着如此耀眼光环的企业和产品，在神州大地上制造出了让一千多个家庭流泪的悲剧。700吨毒奶粉，一座山一样，压向中国老百姓。压出了我国在食品生产方面存在的危机，也压出了我国企业在社会、安全、法律等各方面所存在的严重的责任问题。</font></p>
<p><strong>一、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政府是第二责任人</strong></p>
<p><font face="宋体">三鹿集团副总裁王玉良说，&ldquo;多年来，三鹿集团一直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每一袋产品安全、优质。&rdquo;讲得太好了。但这并不表明三鹿公司就站在了道德的高地上，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即便三鹿公司做到了这一点，它也仅仅是承担了企业做应该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而已，并不能说明三鹿准备做得更好，或是准备给我们消费者施舍些什么。</font></p>
<p><font face="宋体">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ldquo;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rdquo;。所以，三鹿公司在生产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出厂产品的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对原材料进行安全检测，也应当在产品出厂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但是，显然，三鹿公司没有履行这个&ldquo;经过1100多项检测才能出厂&rdquo;的义务，却想把本属于他的责任推给奶农、奶霸，奶农送的牛奶原料即便存在质量问题，也不是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直接的原因，直接原因是婴儿吃了经&ldquo;三鹿&rdquo;厂家生产的奶粉后出现健康问题的，奶农的牛奶有问题，企业在收购和使用时就应该进行质量检测，难道说只要是奶农送来的牛奶，三鹿都是照单全收吗？三鹿集团作为此次食品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在自己的产品出了这样严重的质量问题，公众看到的只有企业在想尽办法推卸责任，而不是积极承担事故责任！这不能不让我们感到愤怒！</font></p>
<p><font face="宋体">把问题转化为机会是企业管理的精粹所在，也是企业家的职能所在，彼得&middot;德鲁克指出，把社会问题转化为企业发展的机会可能不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而在于社会问题的解决。一个长期奉公守法、善待社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还可以提升自己的形象，增加无形资产。从这一角度来看，三鹿很显然做得远远不够。</font><br /></p>
<p>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这就明确了，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设计中，政府是食品安全第二责任人。在三鹿毒奶粉事件中，政府工作人员是否渎职，这得我国检察机关、司法机关来依法认定。实际上，三鹿的&ldquo;免检&rdquo;期限在2006年就已到期，之后的质量检测应该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现在三鹿奶粉出现如此严重的质量问题，政府难逃&ldquo;渎职&rdquo;的嫌疑。但是，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却想把责任完全推给企业或是&ldquo;奶农&rdquo;&ldquo;奶霸&rdquo;，这同样令公众再次对政府感到失望。</p>
<p><strong>二、企业的社会责任两头连着食品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strong></p>
<p><font face="宋体">三鹿公司早就发现了毒奶粉的问题，他们对此作出了&ldquo;积极&rdquo;的反映&mdash;&mdash;找媒体危机公关、找政府公关危机，他对受害者也作出了&ldquo;积极&rdquo;反应&mdash;&mdash;给他几箱奶粉，让他闭嘴。总之他想隐瞒想搞定百姓、记者和官员。在他忙碌的忘记了自己是谁的时候，他也就忘记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mdash;&mdash;除了上述的食品安全责任，还有一个大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font></p>
<p><font face="宋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说：&ldquo;中国企业正面临企业社会责任的挑战性考验。那种资本无道德，财富非伦理，为富可以不仁的经济理论和商业实践，不仅国际社会难以接受，中国社会也已经不能容忍。&rdquo;我们发现，这几乎是对着三鹿公司的耳朵在说了。</font><br /><font face="宋体">　　当前，不独三鹿公司，我们的一些特大型企业，依靠自己垄断或是准垄断的地位，肆无忌惮地造假，污染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传播黄赌毒，甚至给国外反华势力作宣传工具，不仅威胁到老百姓的生活安全、经济安全，甚至威胁到国家安全！他们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不能说只是道德上的，或是一个社会责任而已，应该承担的还有法律责任。我国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三鹿公司的刑事责任。而不是避重就轻简单地追究奶农的刑事责任。地球人都知道，在此事件中，三鹿作为食品生产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远大于奶农作为原料提供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任轻的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责任重的反倒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哪国的法律规定？</font></p>
<p><strong>三、政府应当负责落实企业承担的安全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strong></p>
<p><font face="宋体">免检产品一次又一次给公众带来灾难。作为企业，它生产的产品被&ldquo;国家免检&rdquo;本来是一项荣誉，是行政机关及消费者对它的产品质量充满信任的一个标志，按理说企业应该更加珍惜这项&ldquo;荣誉&rdquo;才对，而事实却是，好多企业在争取到&ldquo;国家免检&rdquo;这项权利之后利用它来为企业谋利，并不惜&ldquo;造假&rdquo;、&ldquo;掺假&rdquo;，这样，&ldquo;国家免检&rdquo;反而成了企业掺假的保护伞。另一方面， &ldquo;国家免检&rdquo;也同样成了某些政府部门推卸其责任的挡箭牌。国家并没有减少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其工作人员却利用&ldquo;国家免检&rdquo;减少了他的工作量和所应当承担的监督责任。这免那免，不如直接把政府工作人员免了更方便？你的工作都&ldquo;免检&rdquo;了，要你做什么，给你发工资岂不是浪费纳税人的钱？</font></p>
<p><font face="宋体">更重要的是，把检测这个程序免了，也就免了企业应当承担的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责任，也就免除了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第二责任人的监督责任。这很可怕，政府职能虚化，是很有可能让老百姓信仰无政府主义的，这个责任谁负？企业还是政府官员？你能负得起吗？</font></p>
<p><font face="宋体">我们看到，三鹿毒奶粉出现问题以后，有很多人，利用很多途径，向很多的&ldquo;有关部门&rdquo;反映、投诉，但是，没有得到重视，甚至可以说，没有得到回应。我们现在的有些地方、有些职能部门，对自己的工作不上心，上心的是自己的利益。把自己的权力金钱化，企业给他好处，他就很自然地成为了企业的保护人，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按企业的意愿履行自己的&ldquo;职责&rdquo;。某些政府部门在三鹿毒奶粉事件中是不是渎职，很好办啊。政府不是有首问负责制嘛，查一下投诉记录，谁第一个接到投诉的，谁没有&ldquo;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dquo;，先从他查，查他的渎职罪，再查他的主管领导，一查到底！你不让老百姓过上安全、安稳的日子，国家就让你过牢底坐穿的日子！你不督促企业承担企业的<strong>安全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国家就让你承担企业所承担和你本来应当承担的双份的安全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责任只有落实到位，落实到法律层面上，我们的某些政府工作人员才会真正负起责任来，我们的食品才会安全，我们的国家才会安全！</strong></font><strong></strong></p>
<p><strong><font face="宋体">公众积极参与能够促进企业和政府承担安全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font></strong></p>
<p>责任重于泰山，我们所讲的企业和政府应当承担安全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那就是三座泰山。这个责任再重，如果你想挣钱，你想执政，你就得勇敢地承担起来。</p>
<p>在三鹿毒奶粉事件中，受害人基本上都是普通公民。所以，他们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对政府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很突出。这完全可以理解。事实上，食品安全本来就是个公共安全的话题。仅仅依靠企业、政府来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是不够的。我们非常清楚，象三鹿公司这样的大企业政府对他监管比较容易，存在于集市、街道等处的小的食品加工、销售企业对他们的监管才是盲点、难点，而且，基层政府客观上也没有动力、能力、精力去监管。这里的安全隐患是非常大的，随时都有出现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风险，老百姓吃的不安全，会影响他的，甚至是几代人的身体健康和智力发展，人民素质普遍下降了，中华民族怎么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我们的政府也要有这样的危机感，应当允许公众主张他们的知情权，应当允许他们发泄对企业、政府的不满。先把问题暴露出来，解决问题就好对症下药。同时，我们认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ldquo;齐抓共管&rdquo;不灵，&ldquo;共同参与&rdquo;才行。要给公众参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机会，人民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人民群众的智慧也是无穷的，这些无穷的力量和智慧，政府要用啊，不是要防他，堵他，黑他。公众你让他参与进来，媒体也让他参与进来，司法机关也让他参与进来，律师也让他参与进来。大家一同来解决这个难题，各有分工，政府监督企业，公众监督企业、政府和司法机关，谁在食品安全上犯错误就把谁揪出来，让他承担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让公众、企业和法院去解决，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让公众、企业和政府去解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让公众、企业和司法机关去解决，律师和记者都来积极关注、全程关注。几年以后，企业的错误全改正了，那谁也不再承担法律责任啦，多好！食品安全了，百姓安全了，国家安全了，这不就和谐发展了嘛！</p></div>]]></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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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甘肃律师状告百度网 </title>
			<link>http://mogaocaves.blog.sohu.com/100790556.html</link>
			<comments>http://mogaocaves.blog.sohu.com/100790556.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专案</dc:creator>
			<pubDate>Sat, 27 Sep 2008 15:09:02 +0800</pubDate>
			<category>新闻报道</category>
			<guid>http://mogaocaves.blog.sohu.com/100790556.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h2>&nbsp;</h2>
<div>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border="0">
<tbody>
<tr>
<td height="19">
<div align="center"><font color="#ff9900"><a title="搜索该标签相关文章" href="http://www.bokee.net/searchmodule/weblog/search_search.do?query=兰州&type=3"><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兰州</span></a>晨报&nbsp; 郝冬白&nbsp; <!-- 点击:0 --></font><br /></div></td></tr>
<tr>
<td valign="top"><span>&nbsp;&nbsp;<br /><br />　　在百度链接的&ldquo;火辣美女&rdquo;网页输入手机号被扣48元话费 <br /><br />　　近日，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对我省<a title="搜索该标签相关文章" href="http://www.bokee.net/searchmodule/weblog/search_search.do?query=律师&type=3"><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律师</span></a>贺文龙状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定，法院认为，该案件法院立案后，百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认为其注册地在北京市海淀区，网络服务器亦存在于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安宁法院认为百度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9月13日裁定该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br /><br />　　贺文龙系兰州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据他在诉状中称，2007年2月3日，他在百度首页搜索栏中输入&ldquo;美女&rdquo;并点击搜索，进入百度搜索结果页面，在该页面右上角点击&ldquo;火辣美女，激情电影在线观看&rdquo;后进入该页面，在该页面右上部手机号码栏中输入自己的手机号后点击&ldquo;立即发送&rdquo;，此时出现一个新页面。根据提示他用该手机编写&ldquo;86&rdquo;发送到&ldquo;588518&rdquo;，手机马上收到短信。后经查询该手机话费记录，百度网讯以&ldquo;588518&rdquo;名义扣取他预存话费48元。 <br /><br />　　贺文龙认为，百度网讯和该收费网站存在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本应给其提供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服务。但是，百度却以&ldquo;火爆地带&rdquo;这种文字链接广告的形式，向包括他在内的广大网民(自然也包括数以千万计的未成年人)宣传、推广明显是提供色情内容的网站，自己谋利却不履行审核义务、注意义务，给违法网站作推广，扩大了违法网站的损害后果，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贺文龙请求法院判令百度返还所扣取的预存话费48元，赔偿其在取证期间的合理支出1715元，并判令百度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2万元人民币。 <br /></span></td></tr></tbody></table></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司法考试与中国律师业的发展</title>
			<link>http://mogaocaves.blog.sohu.com/100255489.html</link>
			<comments>http://mogaocaves.blog.sohu.com/100255489.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专案</dc:creator>
			<pubDate>Sat, 20 Sep 2008 14:59:02 +0800</pubDate>
			<guid>http://mogaocaves.blog.sohu.com/100255489.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h2>又到一年司考时，明天，今年的司法考试将又一次拉开序幕，这是我们国家进行统一司法考试的第7年，据统计，今年报考司法考试的人数再次创下历年来报考人数的最高纪录，约有35万人参加本届司法考试。这再次证明了中国这个非常重视资格证书的国家里，法律职业资格受到了热捧。</h2>
<div>
<p>一般来说，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以后，摆在幸运儿面前的将是四条大道，分别通向法院、检察院、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反过来说，如果你想当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或是律师，你就必须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所以才会有这么多人冲上&ldquo;司考&rdquo;这座独木桥，挤得头破血流。</p>
<p>但对于一个想通过做律师业务挣钱养家糊口的人来说，你也许不用如此破釜沉舟的挤独木桥，它可以找个关系搞个法律工作者证，从而当个&ldquo;半吊子律师&rdquo;混口饭吃。如果你真的很喜欢&ldquo;律师&rdquo;这个旗号的话，也有变通办法&mdash;找一家大律师事务所（比如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当它的&ldquo;律师助理&rdquo;，就完全可以拿着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所函），独自到甘肃的法院参加诉讼活动，包括独自参加庭审活动，并且，你会欣喜地看到法院判决书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处会有你的名字，后面强调你的身份是某律师事务所的&ldquo;律师助理&rdquo;（这里面有&ldquo;律师&rdquo;两个字）。这是个很不错的选择，不用通过司法考试，不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也不用参加律师岗前培训后取得律师执业证。当然，更不用交这费那税参加律师协会，也不会受司法局那些官员的气，这一切轻而易举可以做到&mdash;&mdash;你只要挂靠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就行，你就可以像一个执业律师那样开展你的&ldquo;律师&rdquo;工作。</p>
<p>而这些，不是我随便说的，而是有依据的，这个依据来源于一份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在这份兰州律师贺文龙诉阿里巴巴（中国）公司和北京阿里巴巴公司服务合同案的终审判决书中，针对贺律师&ldquo;阿里巴巴公司委托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助理单独出庭参加诉讼活动违法&rdquo;的上诉理由，法官作出如下结论&ldquo;<em><strong>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律师助理参加诉讼如果没有当事人的授权，仅受律师本人指派出庭是一种转委托，转委托如果没有当事人的事先授权，则属无权代理。本案原审出庭的律师助理虽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但其事先也有阿里巴巴中国公司和北京阿里巴巴公司的授权，不属于前述情形。所以，上诉人关于原审时代理两被告阿里巴巴中国公司和北京阿里巴巴公司出庭的律师助理身份违法、原审应缺席判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strong></em>&rdquo;（www.12315law.cn）。这就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人民法院认为律师助理完全不用取得律师执业证，而依据律师事务所的&ldquo;转委托&rdquo;就可以独自办案，法院更不会去审查他的公民身份，只要他有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所函）就行。</p>
<p>这个判决对每年数万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来说是个福音，对于数万在各个律师事务所混口饭吃的律师助理来说是个喜讯。但对于已通过律考、司考的那些人，对于中国的律师业来说，这是个噩耗。因为我们手中的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执业证因这个判决而贬值了&mdash;&mdash;象几个月前的越南盾一样贬值了。潜台词就是，我们手中的法律职业资格证和律师执业证的含金量已经大打折扣&mdash;&mdash;最早的律师资格证的含金量为99%，后来的统一的法律执业资格证为含金量66%，而现在，法律职业资格证和律师执业证变成了含煤量88%。</p>
<p>在当今金价起伏，煤价一升再升的状况下，法律职业资格证由含金量99%变身含煤量88%，不知是祸是福。虽说这将会是金子卖了个煤价钱，不过，煤价比金价虽低，但能占住量大，金子以克计，煤以吨论，要讲经济效益，两者都不差呀!</p>
<p>唯独令人担忧的是中国的律师业发展。自1979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风风雨雨三十年，中国的律师业跌跌撞撞，走得异常辛苦。现如今又遇上这么一出李代桃僵的大戏，我国的律师业何去何从，谁能说得清，谁又能说得准？</p>
<p>但律师业务主管部门&mdash;&mdash;司法机关的态度耐人寻味。贺文龙律师于今年三月就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点击<a href="http://www.12315law.cn/">www.12315law.cn</a>查看相关报道），半年多时间过去了，不见回音。这也容易理解&mdash;&mdash;我国的司法系统里管理执业律师的官员，他们中间有几个人手里有这个法律职业资格证和律师执业证？他们自然没有维护两证含金量的动力。</p>
<p>如此这般，不如大家共同建议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取消中国的律师制度。</p>
<p>干净！</p></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行政投诉状（就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软件问题致北京市通信管理局）</title>
			<link>http://mogaocaves.blog.sohu.com/97447691.html</link>
			<comments>http://mogaocaves.blog.sohu.com/97447691.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专案</dc:creator>
			<pubDate>Sun, 17 Aug 2008 12:40:58 +0800</pubDate>
			<category>我的专案</category>
			<guid>http://mogaocaves.blog.sohu.com/97447691.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h2><strong>行</strong><strong><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trong><strong>政</strong><strong><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trong><strong>投</strong><strong><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trong><strong>诉</strong><strong><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状</font></strong></h2>
<h2><strong>投诉人：</strong>贺文龙，男，汉族，现年三十五岁，13038781011。</h2>
<div>
<p align="left">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广武商厦1217号兰州148指挥中心</p>
<p><strong>投诉人：</strong>于如江，男，汉族，现年三十六岁</p>
<p>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文化文化街18-1号</p>
<p><strong>被投诉人：</strong><strong>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strong><strong></strong></p>
<p>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旺路1号温特莱中心写字楼A座9-15层</p>
<p>法定代表人：谢世煌</p>
<p><strong>被投诉人：</strong>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p>
<p>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9号东部软件园创业大厦6层</p>
<p>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p>
<p><strong>投诉请求：</strong></p>
<p>一、请求依法对被投诉人违反我国《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p>
<p>二、请求行政机关书面告知投诉人行政投诉的查处情况。</p>
<p><strong>事实与理由：</strong></p>
<p><strong>投诉人在2006年3－6月花费40800元购买了被投诉人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和</strong>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现变为雅虎百业窗）。被投诉人<strong>在向投诉人宣传、介绍</strong>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现变为雅虎百业窗）时，他自己是十分清楚安装所谓的中文上网插件是实现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的前提条件、必备条件，却在他自己的宣传图页和官方网站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只有一句：&ldquo;用户无需登陆任何网站，无需知道企业的具体名称，只要在地址栏中输入相关产品、服务或行业，就能弹出企业网站，独占行业王牌位置&rdquo;（见宣传图页和（2006）甘公内字第5064号公证书第2页），不依法如实告知投诉人该服务需要安装特定的软件才能如宣传的那样正常运行。</p>
<p>并且，在被投诉人实际提供该服务的过程中，他们要求投诉人及数以千万计的互联网用户安装的软件至少有三个不同的软件名称，并且和他在信息产业部登记的软件没有任何关系。详细说是这样的，被投诉人在信息产业部登记过的合法有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其软件信息为<strong>软件名称：网络实名客户端软件［简称：网络实名软件］V1.1.1.0 登记号2004SR01161 著作权人：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strong>（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但是，在２００７年２月前被上诉人要求消费者下载&ldquo;中文上网&rdquo;插件时显示的信息为，<strong>名称：中文上网升级包，升级电脑的中文搜索功能，并帮助您&hellip;&hellip;，发行者：Beijing Yahoo Consnlting and Service Co.Ltd</strong>［见（2007）京证经字第００６７３号第３１页］ 。在中文上网插件基本技术原理之主要技术参数中插件信息为，<strong>插件文件名：CnsMin.cab&nbsp; 最新版本号：１.5.3.0</strong>［见（2007）京证经字第００６７３号第３１页］, 到２００７年４月，其要求我们安装的&ldquo;中文上网&rdquo;插件信息为，<strong>名称：中文上网升级包，升级电脑的中文搜索功能，并帮助您&hellip;&hellip; 发行者：Beijing 3721 Technology Co.Ltd</strong>［见（2007）京证经字第１０１２６号第１０页］。这四个软件是同一个软件，是两个不同的软件，还是三个、四个不同的软件，无人知晓。被投诉人作为软件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软件下载时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注明该软件的软件名称、登记号、服务提供者等信息，这是部门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不执行，就已经违法了。作为对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互联网用户，按被投诉人的说法，只有下载该软件才能实现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的功能，其后才能实现投诉人等消费者购买该服务的合同目的。现在，被投诉人所说的软件存不存在，合法不合法，是流氓软件还是病毒，为什么不依法履行软件注明义务，这些问题都没有答案。再加上被投诉人自己公证的三个软件，两个发行者只有外文名，一个软件名称只有外文名，我国法定语言是汉语，投诉人等互联网用户根本看不懂软件名称，又看不懂发行者。在病毒肆虐、流氓软件横行的今天，谁敢下载！谁敢使用！中国备受折磨，深感困惑的网民，尤其是可能使用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的网民，怎么肯又怎么敢接受它？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的功能实现不了，更不用说每天有９０００万人使用这个服务了！</p>
<p>综上可知，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现变为雅虎百业窗）要求数以千万计的互联网用户安装的软件为非法软件，该软件极有可能是流氓软件，也极有可能是病毒。这种不合法软件的存在将严重威胁我国网络公共安全，一旦出现问题，损害后果不堪设想。故依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请求行政部门依法保护投诉人及广大网民的财产安全。</p>
<p><font size="5">&nbsp;&nbsp;&nbsp; 此致</font></p>
<p><font size="5">北京市通信管理局</font></p>
<p>&nbsp;投诉人：贺文龙 于如江&nbsp; 2008年6月18日</p></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行政投诉状（就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有关问题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title>
			<link>http://mogaocaves.blog.sohu.com/97447514.html</link>
			<comments>http://mogaocaves.blog.sohu.com/97447514.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专案</dc:creator>
			<pubDate>Sun, 17 Aug 2008 12:41:53 +0800</pubDate>
			<category>我的专案</category>
			<guid>http://mogaocaves.blog.sohu.com/97447514.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h2><strong>行</strong><strong><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trong><strong>政</strong><strong><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trong><strong>投</strong><strong><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trong><strong>诉</strong><strong><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trong><strong>状</strong><strong></strong></h2>
<div>
<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strong>投诉人：</strong>贺文龙，男，汉族，现年三十五岁，律师，13038781011。</p>
<p align="left">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广武商厦1217号兰州148指挥中心</p>
<p><strong>投诉人：</strong>于如江，男，汉族，现年三十六岁。</p>
<p>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文化文化街18-1号</p>
<p><strong>被投诉人：</strong><strong>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strong><strong></strong></p>
<p>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旺路1号温特莱中心写字楼A座9-15层</p>
<p>法定代表人：谢世煌</p>
<p><strong>被投诉人：</strong>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p>
<p>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9号东部软件园创业大厦6层</p>
<p>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p>
<p><strong>投诉请求：</strong></p>
<p>一、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p>
<p>二、请求行政机关责令被投诉人返还投诉人交纳的服务费40800元；</p>
<p>三、请求行政机关责令被投诉人赔偿投诉人直接经济损失20000元；</p>
<p>四、请求行政机关书面告知投诉人行政投诉的查处情况。</p>
<p><strong>事实与理由：</strong></p>
<p><strong>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和</strong>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strong>在2006</strong>年3月至6月间，使用隐瞒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现变为雅虎百业窗）的实际提供者&mdash;&mdash;<strong>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自己的企业名称、官方网站、注册商标这种方式，四处散发宣传图页，并同时在</strong>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做广告，突出使用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官方网站，诱使投诉人购买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现变为雅虎百业窗）。</p>
<p>而且，被投诉人自己十分清楚，安装所谓的中文上网插件是实现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的前提条件、必备条件，却在该服务的宣传图页和官方网站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只有一句&ldquo;用户无需登陆任何网站，无需知道企业的具体名称，只要在地址栏中输入相关产品、服务或行业，就能弹出企业网站，独占行业王牌位置&rdquo;（见宣传图页和（2006）甘公内字第5064号公证书第2页），进行<strong>虚假宣传、商业欺诈，而正是这种夸大宣传的行为，严重误导了投诉人，使得投诉人在被投诉人提供的不准确、不全面、不真实信息的基础上作出了错误判断，从而花巨资购买了他们的服务。</strong></p>
<p><strong>另外，被投诉人</strong>在其官方网站上明确讲：&ldquo;（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覆盖的用户数也从数百万发展到现在的超过9000万。王牌随着使用量从每天不足百万人次，到现在每天使用量超过8000万人次，增加了近80倍。&rdquo;&ldquo;商机巨大 覆盖90%以上的中国互联网用户，人数超过9000万；每天使用量超过8000万人次；&rdquo;&ldquo;王牌系统已经不间断稳定运行6年，为超过60万家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服务。&rdquo;[见（2006）甘公内字第5064号公证书第2页]，依照我国广告法第十条&ldquo;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rdquo;的规定，被投诉人涉嫌虚假宣传、商业欺诈。</p>
<p>投诉人贺文龙和于如江正是被被投诉人虚假宣传所误导，各支付了17500元和23300元分别购买了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现更名为雅虎百业窗）（见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证书），现因该服务不能如宣传的那样正常使用而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请求工商部门依法对其虚假宣传、商业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以保护投诉人合法的公民财产权。</p>
<p><font face="宋体" size="5">此致</font></p>
<p>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处、广告管理处）</p>
<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 </font>投诉人：<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贺文龙</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于如江&nbsp; </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8</font>年<font face="Times New Roman">6</font>月<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8</font>日</p></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行政投诉状(北京市司法局)</title>
			<link>http://mogaocaves.blog.sohu.com/97447351.html</link>
			<comments>http://mogaocaves.blog.sohu.com/97447351.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专案</dc:creator>
			<pubDate>Sun, 17 Aug 2008 12:41:28 +0800</pubDate>
			<category>我的专案</category>
			<guid>http://mogaocaves.blog.sohu.com/97447351.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p><strong>投诉人：</strong>贺文龙，男，汉族，现年35岁。</p>
<p>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广武商厦1217号兰州148指指挥挥中心。电话：13038781011&nbsp; 0931-8827148</p>
<p><strong>被投诉人：</strong>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p>
<p>法定代表人：高移风&nbsp; 职务：主任</p>
<p>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15层</p>
<p><strong>投诉请求：</strong></p>
<p>依法调查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p>
<p><strong>事实及理由：</strong></p>
<p>我叫贺文龙，现在甘肃兰州从事律师工作。2006年10月，我诉阿里巴巴中国公司、北京三七二一公司（后更名为北京阿里巴巴公司）、兰州九天公司网络实名王牌服务虚假宣传、商业欺诈一案引起广大网民关注。在本案中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李珺律师同时担任阿里巴巴中国公司、北京阿里巴巴公司代理律师，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strong>第八条&ldquo;</strong>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ldquo;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rdquo;，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rdquo;的规定。2007年5月10日，本案在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开庭时，第一、二被告均及李珺律师未到庭，只有律师助理黄琳紫到庭参加诉讼。2007年8月2日，本案再次在兰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时，第一、二被告及李珺律师仍未到庭，仍只有律师助理黄琳紫独自到庭参加诉讼。这两次开庭前黄琳紫都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所函、当事人出具给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珺、律师助理黄琳紫的授权委托书，而黄琳紫当庭表示其尚未取得我国律师执业证。这种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strong>第九条&ldquo;</strong>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十九)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rdquo;的规定。</p>
<p>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作为北京知名律师事务所，应该对我国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非常清楚，但是，他知法犯法，理应得到严肃查处。故此，提出以上投诉请求，恳请贵局支持，并将查处情况书面通知投诉人。</p>
<p><font face="楷体_GB2312">&nbsp;&nbsp;&nbsp; 此致</font></p>
<p><font face="楷体_GB2312">北京市司法局 </font></p>
<p><font face="楷体_GB2312">投诉人:贺文龙</font></p>
<p><font face="楷体_GB2312">二</font>〇〇八<font face="楷体_GB2312">年二月二十五日(<font face="楷体_GB2312">二</font>〇〇<font face="楷体_GB2312">八年三月三日发</font>)</font></p>
<p><strong><font face="楷体_GB2312">附：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一份</font></strong></p>
<p align="center"><strong>投 诉 书(北京律协)</strong></p>
<p><strong>投诉人：贺文龙，男，汉族，现年35岁。</strong></p>
<p><strong>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广武商厦1217号兰州148指指挥挥中心。电话：13038781011&nbsp; 传真：0931-8873319</strong></p>
<p><strong>被投诉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strong></p>
<p><strong>法定代表人：高移风&nbsp; 职务：主任</strong></p>
<p><strong>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15层</strong></p>
<p><strong>投诉请求：</strong></p>
<p><strong>依法调查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其进行处分。</strong></p>
<p><strong>事实及理由：</strong></p>
<p><strong>我叫贺文龙， 2006年10月，我诉阿里巴巴中国公司、北京三七二一公司（后更名为北京阿里巴巴公司）、兰州九天公司网络实名王牌服务虚假宣传、商业欺诈一案引起广大网民关注。2007年5月10日，本案在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开庭时，第一、二被告及李珺律师均未到庭，只有律师助理黄琳紫到庭参加诉讼。2007年8月2日，本案再次在兰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时，第一、二被告及李珺律师仍未到庭，仍只有律师助理黄琳紫独自到庭参加诉讼。这两次开庭前黄琳紫都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所函、当事人出具给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珺、律师助理黄琳紫的授权委托书，而黄琳紫当庭表示其尚未取得我国律师执业证。这种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ldquo;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十九)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rdquo;的规定。也违反了贵会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第3号)规范执业指引&ldquo;律师事务所在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在委托协议、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等各类文件中，只可指派本所执业律师&rdquo;，&ldquo;律师事务所不得为本所执业律师以外的任何人员提供旨在开展法律业务工作的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rdquo;的规定。</strong></p>
<p>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作为北京知名律师事务所，应该对我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管理规定非常清楚，但是，该所知法犯法，理应得到严肃查处。故此，提出以上投诉请求，恳请贵会支持，并将查处情况书面通知投诉人。</p>
<p><font face="楷体_GB2312">&nbsp;&nbsp;&nbsp; 此致</font></p>
<p><font face="楷体_GB2312">北京市律师协会</font></p>
<p><font face="楷体_GB2312">投诉人：&nbsp;贺文龙 </font></p>
<p><font face="楷体_GB2312">二</font>〇〇<font face="楷体_GB2312">八年四月二十五日(<font face="楷体_GB2312">二</font>〇〇<font face="楷体_GB2312">八年四月三十日发</font>)</font></p>
<p><strong><font face="楷体_GB2312">附：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一份</font></strong></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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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8220;王牌服务&#8221;有欺诈？阿里巴巴在甘二度吃官司》 追踪报道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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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专案</dc:creator>
			<pubDate>Sat, 16 Aug 2008 17:30:3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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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
<div>&nbsp;来源：<font color="#000066"> 甘肃法制报 </font>
<div>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center" border="0">
<tbody>
<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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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font><!--function content() parse begin-->
<p>　　一审败诉 被告投诉上诉一起来</p>
<p>　　8月5日，嘉峪关市民余江(化名)接到了<a title="搜索该标签相关文章" href="http://www.bokee.net/searchmodule/weblog/search_search.do?query=兰州&type=3"><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font color="#002288">兰州</font></span></a>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其诉&ldquo;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rdquo;欺诈案一审败诉。虽然与其有类似遭遇的兰州<a title="搜索该标签相关文章" href="http://www.bokee.net/searchmodule/weblog/search_search.do?query=律师&type=3"><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font color="#002288">律师</font></span></a>贺文龙诉阿里巴巴案之前不久最终败诉，余江仍表示他将继续对该案三被告提起上诉。同时，余江与贺文龙达成&ldquo;反欺诈&rdquo;同盟，一起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处、广告管理处递交了行政投诉状。</p><!--advertisement code begin--><!--advertisement code end-->
<p>　　2006年，嘉峪关市市民余江在(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的网站及宣传图册上了解到一项网络实名&ldquo;王牌服务&rdquo;，宣传称：&ldquo;用户无需登录任何网站，无需知道企业的具体名称，只要在地址栏中输入相关产品、服务或行业，就能弹出企业网站，独占行业王牌位置。&rdquo;2006年3月26日至2006年4月28日，余江购买了莫高窟等16个名称的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使用权，共计花费2万余元。而该服务是余江通过阿里巴巴指定的其在甘肃代理机构兰州中信安科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兰州中信安科)购买的。此后，余江在2006年9月才知道，给他提供这项网络实名王牌服务的是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阿里巴巴)而不是之前宣传的阿里巴巴。另外，后来他才得知，这一服务的实现还需要下载一个中文软件，这些余江在购买前并没有被告知。余江认为，三被告在介绍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这项服务时存在虚假宣传、有意隐瞒相关信息，侵犯了其知情权，致使他在不正确和不全面的信息基础上购买了服务，构成了欺诈行为。</p>
<p>　　今年2月28日，为争取维护自己的权益，余江一纸诉讼将阿里巴巴、北京阿里巴巴、中信安科一同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双倍返还其支付的网络实名服务费，本案公证费、律师见证费，经济损失，合同预期可得利益等费用共计10万余元；并请求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p>
<p>　　5月29日，该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近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然而，一审败诉的结果未能让余江如愿以偿。法院以被告的行为不存在商业欺诈，其软件名称也未违法，认定&ldquo;雅虎百业窗&rdquo;涵盖了原网络实名王牌服务，阿里巴巴王牌服务，&ldquo;雅虎百叶窗&rdquo;网页上的说明应视为对余江进行了服务变更告知，据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而余江认为一审法院对该案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已经准备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同时，记者了解到，余江和贺文龙律师已在此前不久共同分别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处、广告管理处递交了行政投诉状。分别请求两管理部门依法对被投诉人违反我国《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被投诉人返还投诉人交纳的服务费、直接经济损失6万余元，行政机关书面告知其行政投诉的查处情况。</p><!--function: content() parse end  0ms cost! --></font></div></td></tr></tbody></table></div></div></div>]]></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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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压力大、收入低、门槛高&#8212;&#8212;律师助理生存状况调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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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专案</dc:creator>
			<pubDate>Wed, 6 Aug 2008 09:55:54 +0800</pubDate>
			<category>新闻报道</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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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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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随着法学专业毕业生日益增多的现状，很多律师事务所将标准，提高到研究生学历至上。而其他的附加条件，如：司法考试、英语六级等都已是最基本的要求。而之前提到的几个大所，多会优先选择有海外留学经验者、英语专业8级者、或会日语/俄语、有律所工作经验者</p>
<p align="right">法制网记者 陈虹伟</p>
<p>　　&ldquo;他没有支付我应得的补偿金，还多次打电话威胁我撤销诉讼！&rdquo;7月2日，因为对某知名律师所的解除合同不满，律师助理陈东一纸诉状将律所告上法庭。 
</p><p>　　陈东诉称，2007年8月，自己成为北京一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在半年的合同期内，自己勤勤恳恳努力工作，光出差在外的时间就长达四个月，但律师事务所还是与他解除了合同，并且拒绝支付补偿金。说起这些，陈东一脸的委屈。 
</p><p>　　律师助理是执业律师成长的必经程序。这也是初出茅庐的法科学生迈出法律人生的&ldquo;第一步&rdquo;。那么，律师助理的执业状况如何？他们有着怎样的内心感悟？近日，记者深入了几家律师事务所，以期了解律师助理这一群体的生存状况。 
</p><p>　　<strong>&ldquo;除了不当庭发言，我什么都做了&rdquo;</strong> 
</p><p>　　<font face="楷体_GB2312">工作量大，压力大，收入少。助手、秘书、翻译等种种繁琐的工作，甚至充当律师的司机、生活保姆等多重角色。内心失衡，心情浮躁；言听计从的背后是牢骚满腹 
<p>　　</p></font>在西单繁华地段的一个写字楼里，记者见到了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小赵。因为他所跟的&ldquo;老板&rdquo;(指导律师)比较有名，业务量也很大，因此雇佣的律师助理共有7人。 
</p><p>　　谈起自己的工作，小赵报上一堆名来：纂写起诉书、答辩状、财产保全申请书、管辖异议申请书、延期举证申请书、证据清单、质证意见、代理词、补充代理意见、法律意见书、结案报告、谈话记录、当事人声明书、律师函等等。 
</p><p>　　而更细致的工作还有逐字逐句的校对和修改。每次起草这些文件时，他都要替律师查阅大量的法律法规，还有相关行业文件。 
</p><p>　　此外，联系客户，接待当事人，外出调查都是律师助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 
</p><p>　　去法院立案，取送各种文件和文书。几乎所有外出跑腿的活，都非律师助理莫属。 
</p><p>　　更有甚者，有时他还是&ldquo;老板&rdquo;的生活秘书，订机票，陪同出差一个都不能少&hellip;&hellip; 
</p><p>　　&ldquo;每次在开庭前，我都要帮助整理很多案卷。&rdquo;小赵说。而这项工作听起来容易，做起来工作量却十分之大：为律师整理案卷，并按顺序为证据编号。对重要的文件要作特殊的标记，并告知律师这些特殊符号的意义。 
</p><p>　　如果帮助律师处理的是一件非诉讼项目，那么助理的事情更多。以一件小型的收购业务为例，要根据律师列出的文件清单开展尽职调查，并制作文件摘录，标出有疑问并需要进一步落实的文件。要协助律师制作出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收购的几种可以操作的方案；要协助律师考虑报价和反报价。要协助律师参与实质性的谈判并指出谈判要点。要协助起草收购文件。在完成收购后，要协助律师参与收购后的企业整合。 
</p><p>　　说到开庭前的工作，小赵苦笑一下，说：&ldquo;除了不能在法庭上发言，我几乎什么都做了&rdquo;。 
</p><p>　　<strong>&ldquo;跨进知名律所门槛太难！&rdquo;</strong> 
</p><p>　　<font face="楷体_GB2312">进知名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助理的梦想，实现却不容易</font> 
</p><p>　　律师助理难当，要成为知名律所的律师助理更难。 
</p><p>　　根据记者了解，北京律师行业口碑和综合实力较好的金杜、君合、大成等所，在遴选律师助理时开出的条件均很高，除非毕业自知名大学、或有海外留学背景。否则，想要进入这些律所成为助理几乎不可能。 
</p><p>　　至于学历要求，随着法学专业毕业生日益增多的现状，很多律师事务所将标准，提高到研究生学历至上。而其他的附加条件，如：司法考试、英语六级等都已是最基本的要求。而之前提到的几个大所，多会优先选择有海外留学经验者、英语专业8级者、或会日语/俄语、有律所工作经验者。 
</p><p>　　岳成律师告诉记者，他们所的前台接待人员都要求是名牌大学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即使只做前台工作，也不乏有应聘者。 
</p><p>　　还有一些具有独特专业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如以专利为主的律师事务所，多要求不仅要有法学背景，也要有工科背景。否则，难以承担律师助理工作。 
</p><p>　　进入大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所做的工作可能因为跟的&ldquo;老板&rdquo;不同，而有很强的局限性。以房地产业务为例。这个领域的律师，有的是做房地产投资纠纷或咨询的律师，有的是做房地产按揭的律师。如果是做地产按揭业务的助理，所做的工作多是一些抄写工作，与专业大相径庭。单纯重复流水线的作业，律师助理很难有所成长。 
</p><p>　　<strong>律师助理收入普遍偏低</strong> 
</p><p>　　<font face="楷体_GB2312">律师行业收入的&ldquo;二八&rdquo;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所谓行业20%的人占有全行业80%的收入</font> 
</p><p>　　建议设立新律师、律师助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制度，使青年律师不为基本生存问题铤而走险 
</p><p>　　金喜现在是某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他是转行做律师的。他向记者坦言，目前律师助理的工资收入普遍比较低，他做律师助理时，所在律所的助理工资待遇，在同等规模律所中已经算是比较高的了，但每月收入仍然无法满足基本生活。当记者问他如何生活时，他说要靠以前的积蓄支撑.而那些刚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情况就更差了。 
</p><p>　　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刘磊是人民大学的法学硕士，他告诉记者，自己的同班同学幸运地到某大所作助理，但是干了不长时间就离开了。原因是，助理的收入比公务员还低。但是，律师助理的生活成本比公务员要高很多。租房等开销都要自己负担。 
</p><p>　　根据记者了解，不同规模的律师事务所给助理的待遇也存在差异，在北京，一般来说一流律所起薪在3500元以上，二流偏上是1500元-2000元，最少的还有800元-1000元的。 
</p><p>　　然而，这点收入与北京高成本的生活显然不成比例，高额的生活成本，使得除去租房、吃饭、坐车之外，所剩无几。 
</p><p>　　关于律所的福利，记者了解到，不少律所基本上是没有福利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比较正规的律所会给律师助理上三险一金，没有年休假，没有加班费，其他补助基本上是没有的。试用期一般是3个月，涨工资幅度不会很大，每年有500元就不错了。好心的合伙人年底会给1至2个月工资数额的奖金，多数的助理还没有这样幸运。 
</p><p>　　即便律师助理为所里拉来了案子，甚至这个案件就是律师助理全权负责的，在做助理或实习期间，一般来说拿提成也是非常少的，大多数是没有提成的。 
</p><p>　　<strong>出路何在 
</strong></p><p><strong>　　</strong><font face="楷体_GB2312">铁打的律所，流水的律师助理</font> 
</p><p>　　记者认识的一名律师，身边围着四五个助理。过一段时间，你再去一看，又都是新面孔。一拨助理来，一批助理又都离开了，有人戏称是铁打的律所，流水的助理。 
</p><p>　　金喜告诉记者，按行政管理划分，律师所分为合伙人、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以及行政辅助人员，如果按业务划分，就是律师和助理律师，许多拿了司法考试资格证书的实习律师也要作助理。 
</p><p>　　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有的是去更好的律所做助理了，有的是辞职去参加司法考试了，有的是想去公司法务部工作的，有的则是干不下去想转行的。但也有少数出色的助理成为工薪制律师，可以独立办案。 
</p><p>　　律师是个实践性很强、竞争性大的行业，没有师傅的传经布道，没有师傅的搭台子、指路子，是很难立足于律师界的。. 
</p><p>　　&ldquo;我总不能一辈子做助理吧，可是我们在北京没有关系、家里又没有背景，你不给合伙人做助理，能做什么呢？即便是拿了执业证，也不能保证有稳定的案源。&rdquo;政法大学的毕业生傅成对记者说。 
</p><p>　　到公司法务部门工作，会是个中庸的选择，因为公司法律部并不像律所那样，有很多的诉讼案件，大部分是部门合同审核、员工培训和提供非诉法律意见。 
</p><p>　　甚至有的大公司的法律事务是外包的，法务部属于行政和公共事务部门，工作会清闲很多，待遇福利较正规，但是可能某些人会觉得不如律所能学到的东西多，离成为一个真正的律师梦想就更遥远了。 
</p><p>　　<strong>禁区：不能独立办案</strong> 
</p><p>　　<font face="楷体_GB2312">律师助理并不具备律师执业证书，因而不能单独办理案件</font> 
</p><p>　　前不久，记者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采访。立案庭庭长对记者抱怨，现在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往往派律师助理来立案，律师助理不是受委托人，不符合代理规定。有一次她发现，为了完成律师指派的立案任务，一律师助理竟然伪造当事人委托签名，在立案时被及时发现。 
</p><p>　　同样的事情也曾多次发生。今年3月3日，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收到了一份对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投诉书。 
</p><p>　　<strong><font size="4">兰州人贺某投诉称，他的一起合同纠纷案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该案件的第一二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均未到庭，只有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黄某到庭参加诉讼。 </font></strong>
</p><p><strong><font size="4">　　贺某认为，被投诉人作为北京知名律师事务所，应该对我国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非常清楚，但是，该所却违背有关规定，理应得到严肃查处。 </font></strong>
</p><p><strong><font size="4">　　《律师法》规定，以律师名义执业的必须是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专业人员。现在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都有律师助理(律师助理是律师行业对辅助人员的称谓，并非法定称谓)辅助律师工作。但律师助理只能协助律师工作，不能、也无资格作为辩护人或代理人共同或独立参与诉讼活动。 </font></strong>
</p><p><strong><font size="4">　　为了禁止这类非律师人员参与诉讼活动，司法部还专门制定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因此，无论作为律师所还是律师助理本人，都不能违反规定从事执业活动。</font></strong></p><!--/enpcontent--></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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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align="left" height="60">来源: 法制网&mdash;&mdash;法制日报周末</td></tr></tbody></table>]]></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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